您好,欢迎来到 思政教育

浙江省公务员  

浙江人事考试网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招考资讯 > 其他
我省出台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8-11-23    |    发布人: 思政教育   |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18-09-07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社区矫正教育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近日,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统一和规范我省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职业准入、职业管理、职业教育和职业保障等问题。该《意见》的顺利出台,为加强我省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加快社区矫正社会化进程,进一步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水平,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措施保障。

一是规范资格条件。《意见》明确,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是指在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县(市、区)社区矫正中心和司法所,从事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帮扶等非执法岗位相关辅助工作、具有大专(含)以上文化程度的就业年龄段的、与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签订劳动合同的全日制工作人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有机组成部分,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建设规划和管理。

二是规范选任聘用。《意见》规定,参照专职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模式,按照在册社区服刑人员一定的比例配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实行员额管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采取公开招聘、选任等方式配备,由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机构编制、民政、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复员退伍军人、大学生村官、社区矫正和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对现已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岗位工作的人员,由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意见》精神,经重新考核、审定合格后,可转聘录用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不符合转聘录用条件的,由原用工单位调整交流。

三是规范薪酬机制。《意见》要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相关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年平均工资(不含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到当地上一年度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5倍水平。综合考虑工作量、工作年限、教育程度、相关专业水平等因素,建立体现岗位职责和绩效考核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薪酬制度。薪酬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奖金两部分构成,其中基础工资占70%,与本人岗位职责相对应;绩效奖金占30%,按规定核定总量,由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配,奖勤罚懒,优绩优酬,不搞平均主义。鼓励支持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评价和学历教育等,对获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给予职业津贴。

四是规范考核管理。《意见》规定,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考核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实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并建立信用评价库。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者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工作制度规定行为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纳入社会工作者管理档案。司法行政机关在招录公务员或事业编制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优秀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成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协会,加强行业指导和管理。

0571—56077866
619008487 立即咨询
X

名师团队 |课程中心 |招考资讯 |资料共享 |思政网校 |关于我们

思政教育 版权所有 浙ICP备15000934号   

Copyright©2006-2017 zjgzks.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杭州网站建设